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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法表決通過,完善學位法律制度——

      保障學位工作高質量發展

      2024-04-27 來源:《中國教育報》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通過?!?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傳來消息。

        198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教育法律,確立了我國學位制度,在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推動高等教育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學位條例已不能滿足實踐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學位條例基礎上制定學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學位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全面修訂,是學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新法如何回應教育強國建設之需?記者采訪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

        筑牢基石:破舊立新,系統構建中國特色學位法律制度

        學位制度是我國教育基本制度。在過去幾十年中國的快速發展中,學位條例在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如今,學位法將如何為教育強國建設筑牢基石?

        學位法首先明確了學位制度的根本原則。第三條規定: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斑@是學位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方向,落實為黨育人、為國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證。第三條同時規定了學位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的原則?!毕嚓P負責人說。

        再看工作體制。學位法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三級學位管理體制,解決了學位條例中“教育行政部門”角色缺位的問題。其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

        相應地,學位授予資格取得的條件和審批的主體、程序也得到進一步明確。學位法還規定了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制度,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

        學位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學位制度走向成熟。據介紹,學位法全面總結了學位條例實施以來學位工作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經驗,有針對性地破解了學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系統構建了中國特色的學位法律制度。

        服務大局:分類發展,培養更多拔尖創新人才

        研究生教育作為最高層次的學歷教育,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發展潛力的重要指標,對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能夠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撐。

        學位法直接回應著國家當前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之需。

        學位法最引人矚目的一項重大突破就是明確“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斑@既是加快培養多樣化高層次人才的頂層設計,也是對30余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探索的經驗總結,對于推動研究生教育特別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非常重要?!毕嚓P負責人說。

        其現實依據是,自1990年以來,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迅速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在強國建設背景下,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分類發展”是必由之路。

        2023年,教育部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分類發展的意見》,指出兩種類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徑。如今,學位法在授予條件中進一步體現兩類學位的區別與特點,強調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更為兩類人才的分類培養提供了及時的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

        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學位類型時專門寫了‘等類型’,這為實踐中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制度空間?!笨梢妼W位法著眼之長遠,為更多人才類型的培養進行了前瞻布局。

        對于人才培養的支撐還不僅于此。記者注意到,學位法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強化國家在學位授予點布局以及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等方面的統籌作用。

        嚴把質量:擠干水分,明職責、強規范、解爭議

        在4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的記者會上,社會各界對學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如何保障學位質量給予了高度關注。

        細看學位法,第一條就明確提出“保障學位質量”,并專章明確規定,體現著“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的立法理念。

        具體來看,一是突出自我管理,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質量保證主體責任,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二是強化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專家對已批準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三是強化導師隊伍建設,要求學位授予單位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并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同時規定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鉆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范和創新要求。四是明確法律責任。規定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同時,學位法就學位授予程序的規范性作了規定。例如,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不少于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不少于五人;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并當場宣布等。

        學位法也將為解決學位爭議問題提供依據。相關負責人表示,既要加強校內復核制度建設,讓其真正發揮保障權益、化解矛盾的作用,也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校內規章制度所明確的要求進行處理,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處理公正、救濟順暢,推動學位爭議實質性化解。(本報北京4月26日電 本報記者 林煥新)

      (責任編輯: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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