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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在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中加強藝考培訓規范管理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9-05-2023-0010-1 生成日期: 2023-07-24 發文機構: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
      發文字號: 教監管廳〔2023〕2號 信息類別: 基礎教育
      內容概述: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在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中加強藝考培訓規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在深化非學科類
      校外培訓治理中加強藝考培訓規范管理的通知

      教監管廳〔2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鞏固藝考培訓專項治理行動成果,全面落實《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滿足學生多樣化學習需求,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針對藝考培訓的突出特點和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藝考培訓規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雙減”決策部署,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全面規范藝考培訓行為,聚焦重點問題、重點環節,堅持育人為本、實事求是,堅持內外聯動、標本兼治,堅持綜合施策、穩步推進,到2024年藝考培訓管理長效機制基本健全,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工作重點

        1.嚴格規范培訓主體。各類經營主體面向高中階段學生,針對音樂類、表(導)演類、舞蹈類、美術與設計類、播音與主持藝術類、書法類、戲曲類等高校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高校??伎荚嚳颇块_展相關專業能力培訓,必須取得藝術類校外培訓資質。堅持“證照齊全”原則,機構取得行政許可后,依法進行法人登記。藝術類培訓主管部門要暢通審批渠道,從嚴審核把關,督促培訓機構規范使用名稱,其中不得含有藝術院校、專業院團、行業組織等可能引發歧義或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要對機構的藝考培訓項目進行標識,并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已有培訓機構的項目標識工作;要將機構統一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全國監管平臺)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合規機構名單。

        2.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各省級藝術類培訓主管部門要明確藝考培訓從業人員相關要求,確保從業人員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培訓教學活動應堅持正確育人導向,注重培養學生藝術核心素養,反對機械應試訓練,不得開展學科類培訓。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在職教職工、參與相關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和高校??济}、評分(卷)的專家評委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培訓機構的藝考培訓活動。落實從業人員準入查詢制度,機構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人員從事培訓。機構從業人員信息要進行公示并錄入全國監管平臺。

        3.強化培訓收費管理。各地要堅持藝考培訓公益屬性,引導機構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培訓機構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對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進行公開公示。各地要將藝考培訓收費納入非學科類培訓市場監測體系,予以重點監測。嚴格落實校外培訓預收費監管要求,督促機構按規定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等方式實施預收費全額監管;對于集中住宿培訓,應確保一次性預先收取培訓費不超過3個月并全額納入預收費監管。鼓勵機構采取先培訓后收費方式運營。

        4.規范宣傳招生秩序。各地要規范培訓機構宣傳行為,嚴禁機構進行虛假商業營銷宣傳,炒作考試錄取結果。加強培訓機構招生管理,嚴禁機構到學校開展招生,不得通過中小學校在職教職員工宣傳推薦等方式獲取培訓生源,不得以相關藝術院校及其教職工名義招攬生源。嚴禁機構與教師、評委等人員內外勾連、組織考試作弊、干擾考試秩序。對機構制造虛假信息、誤導家長、借機牟利或擾亂教學考試秩序的,學校在職教職員工接受利益輸送、獲取資金回扣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守住安全管理底線。各地要落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藝術類培訓主管部門督促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風險防范建設,保障未成年學生培訓期間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對有一定危險性的專業訓練,機構應設立專業人員保護、專業器材防護、專業教學規范相結合的安全防范體系,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視表演、舞蹈等含有肢體接觸的培訓項目,機構應確保培訓場所透明公開,安裝視頻監控,不得在密閉環境中開展“一對一”培訓。嚴厲打擊培訓機構及從業人員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犯罪行為,對發生性侵、惡意傷害、虐待未成年等惡性案件的機構一查到底,依法予以處理。

        6.規范集中住宿培訓。各地藝術類培訓主管部門要加強藝考集中住宿培訓管理。機構不得擅自向學生提供住宿、餐飲等超出許可范圍的服務,如需提供相關服務,機構應取得相應經營資質并符合國家關于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相關要求,或由具備相關資質、符合安全標準的獨立法人提供相應服務,并由學生自愿選擇。機構開展集中住宿培訓或接受外地學生,應向培訓主管部門報備相關信息,落實人員、場地和條件配備等要求。藝考培訓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集中住宿培訓原則上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

        7.加強學生校內外銜接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學校加強學生管理,在學校無法提供藝考教學輔導的前提下,高三學生確需離校進行短期藝術專業學習,應做好家校銜接,由學生及家長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約定各方責任。在外培訓期間,嚴格落實培訓機構主體責任和家長監護責任,機構要與家長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學校要為離校的藝考學生做好教學銜接,確保完成國家課程教學任務,滿足學生文化課學習需求。

        8.推動校內藝術教育提質增效。堅持立足校內,各地要在統籌推進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改革落地的基礎上,加大財政投入,積極提升校內藝術教育教學質量。鼓勵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辦學,結合實際布局藝術類特色高中并支持其發展,對于有藝術升學需求的生源進行合理規劃和培養。要加強普通高中學校藝術類專業教師配備,根據學校實際開設多樣化藝術選修課程。各地可統籌行政區域內藝術教育資源,為在校學生提供集中輔導。對于縣域內資源有限的,可探索在市域乃至省域范圍內統籌資源,統一規劃布點。學校教師承擔校內額外的藝考教學、輔導及相應管理工作等計入工作量。

        9. 合理引入校外藝術教育資源。對于校內資源無法滿足學生需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求適當引入校外培訓機構藝考培訓資源,為藝考學生提供集中輔導。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及服務項目引入的標準、要求、程序、引進費用標準,在合規機構中確定允許引入的服務項目清單,及時公示,并動態評估調整。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引進費用標準,并明顯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質培訓服務的收費水平。確需向學生收費的,各地可采取代收費等方式,堅持公益性原則,收費標準為引進費用標準扣除財政補貼。學校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清單內的服務項目,不得對代收費加價、獲取收益,由學生自愿參加。

        三、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發揮“雙減”協調機制作用,按照非學科類培訓管理分工要求,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壓緊壓實責任,避免出現監管盲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學校做好藝術教育提質增效及校外資源引入等工作,協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做好藝術類培訓機構審批、藝考培訓項目標識和其他日常監管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培訓機構收費管理,配合做好校外資源引入等工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依法做好培訓機構價格行為、商業營銷宣傳等監管工作;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法犯罪、犯罪記錄查詢等工作。充分發揮各級專家指導委員會、專家組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對于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跟蹤研究,加強業務指導。

        2.開展專項治理。各地要盯住秋季學期特別是藝考前后等重要時段,組織開展藝考培訓專項治理,重點圍繞培訓資質、培訓收費、培訓安全、招考秩序等方面進行全面排查。要建立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公安等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提升執法協作能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實現信息共享,線索及時移交,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懲重罰,形成警示震懾。

        3.注重督導宣傳。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培訓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藝考培訓治理、校內提質增效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考核問責,對工作推進中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要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做好藝考改革、培訓治理、資源引入等相關政策解讀,幫助學校、家長、機構等準確理解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引導合理預期,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請各地認真做好梳理和總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于2023年12月底前將藝考培訓治理及校內資源建設等工作情況報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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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7-28 來源:教育部 下載 收藏
      責任編輯:謝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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